強制退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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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在強制退夥的情形下,通常需要通過合夥決議的方式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將某一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 <onlyinclude>在強制退夥的情形下,通常需要通過合夥決議的方式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將某一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夥]] 。</onlyinclude> | ||
== 救濟 == | == 救濟 == | ||
<onlyinclude> 因為強制退夥將直接導致合夥人資格的喪失,所以,為了充分尊重被退夥人的利益,法律在程序上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onlyinclude>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法定退夥]] | * [[法定退夥]] |
2018年7月16日 (一) 22:40的最新版本
强制退伙,亦称除名退伙、开除退伙,指因某一合伙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或发生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而被强制性地剥夺合伙人资格。强制退伙的责任方式是合伙人违约责任的特殊方式。
原因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强制退伙的原因主要包括:
程序
在强制退伙的情形下,通常需要通过合伙决议的方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将某一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救济
因为强制退伙将直接导致合伙人资格的丧失,所以,为了充分尊重被退伙人的利益,法律在程序上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