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之比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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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普通合夥協議和有限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達成的,分別設立[[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的協議。
 所謂[[ 普通合夥協議]] [[ 有限合夥協議]] [[ 合夥人]] 之間達成的,分別設立[[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的協議。


==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
==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

2018年7月17日 (二) 14:14的最新版本

所谓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分别设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协议。

与商事合伙协议之区别

有限合伙协议与普通合伙协议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目的不同。
  • 普通合伙协议则是为了设立普通合伙,确立各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作关系;
  • 有限合伙协议是为了设立有限合伙,形成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存的特殊合伙关系。
第二,内容不同。
  •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与第68条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不同。
  • 对普通合伙人而言,所有合伙人都应该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外仅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都要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形式也受到法律和合伙协议的限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