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件分類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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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件分類說]] ,是 關於[[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的一種學說,該學說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 國家 和地區一直處 於 通說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中 證明責任分配 的立法 理論 和實踐也產生了深刻 的 影響 。 | |||
<onlyinclude>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長期以來存在著爭論。傳統學說有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其中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並被應用於司法實踐。20世紀60年代之後,德國學者又提出了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等新的學說,企圖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但仍沒有動搖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通說地位。法律要件分類說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直處於通說地位,對我國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立法理論和實踐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 |||
法律要件分類說 | 法律要件分類說 主張 , 應根據[[ 實體法]]所規 定 的法律 要件事實 的 不同類別來 分配 證明責任 。 該說總 的 分配 法 則是 : 主張存在 權利 或其他 法律 效果的當事人 , 應當對該 權 利或 法律效果的發生 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事 實 負證明責任 。</onlyinclude> | ||
== Rosenberg的規範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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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 分類 說中,又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響力者為「規範說」理論 , 由德國學者 羅森伯格 (Rosenberg)所提出 , 其 舉證責任分配 理論建立在純粹 的 實體法規結構的分析之上, 主張 從法律規範相互 之 間的關係中去 發 現分配 的 原則,他按照 法 條 的 措辭、構造以及適用順序將民 事實 體法規範分為兩大對立的規範: | |||
# 一是''' 權利 發生規範''' , 即能夠引起某一實體 權利 發生的規範。這類規範又稱為基本規範 、 請求 權 規範、通常規範。 | |||
# 二是'''與 權利 發生規範對立 的 規範''' , 其中又可分為 以 下三種規範: | |||
## '''權利妨礙規範''' , 是指 在 權利慾發生之 時, 便與之對抗,使之不得發生 的 規範。例如 , 關於當事人 主張 受欺詐、脅迫而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的 規範等。 | |||
## '''權利消滅規範''',是指 權利發生 之後,能夠引起權利消滅 的 規範。例如 , 關於債務已履行(清償)、抵銷、債務免除 的 規範等。 | |||
## '''權利排除規範''',又稱為''' 權利 受制規範''' ,是 指權利發生之後,在權利 人 行使權利之時發生 對 抗作用 , 而將該權利排除 的 規範 。 例如 , 消滅時效等 。 | |||
== 影響 == | 在對實體法規範作上述分類的基礎上,羅森貝克提出的分配證明責任的標準是:凡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就權利妨礙、權利消滅或權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onlyinclude>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主張的權利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其後果就是主張的權利不能成立,通常是敗訴。主張上述事實的當事人就應當對其相應的事實加以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只有在這個意義上,“誰主張,誰舉證”才能成為一個正確的命題。 | ||
=== 影響 === | |||
羅森伯格的理論後來成為德、日兩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影響最大、長期居支配地位的學說。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亦多數以法律要件學說為通說。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受到了一些應用於損害賠償訴訟的諸如“危險領域說”“損害歸屬說”“蓋然性說” 等新學說的挑戰。 | 羅森伯格的理論後來成為德、日兩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影響最大、長期居支配地位的學說。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亦多數以法律要件學說為通說。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受到了一些應用於損害賠償訴訟的諸如“危險領域說”“損害歸屬說”“蓋然性說” 等新學說的挑戰。 | ||
近年來,通過學界對於羅森貝克、漢斯•普維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學名家學說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頒佈施行,該說逐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所熟識,並且已經被有意識地運用於民事案件的裁決。可以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目前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術界的通說。前述《證據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鑒了這一理論,將這一理論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同時也考慮了具體某些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 | 近年來,通過學界對於羅森貝克、漢斯•普維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學名家學說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頒佈施行,該說逐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所熟識,並且已經被有意識地運用於民事案件的裁決。可以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目前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術界的通說。前述《證據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鑒了這一理論,將這一理論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同時也考慮了具體某些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 |
2018年8月7日 (二) 04:45的最新版本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一种学说,该学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传统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学者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新的学说,企图取代或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但仍没有动摇法律要件分类说的通说地位。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应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该说总的分配法则是:主张存在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Rosenberg的规范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Rosenberg)所提出,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现分配的原则,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民事实体法规范分为两大对立的规范:
- 一是权利发生规范,即能够引起某一实体权利发生的规范。这类规范又称为基本规范、请求权规范、通常规范。
- 二是与权利发生规范对立的规范,其中又可分为以下三种规范:
- 权利妨碍规范,是指在权利欲发生之时,便与之对抗,使之不得发生的规范。例如,关于当事人主张受欺诈、胁迫而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范等。
- 权利消灭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能够引起权利消灭的规范。例如,关于债务已履行(清偿)、抵销、债务免除的规范等。
- 权利排除规范,又称为权利受制规范,是指权利发生之后,在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时发生对抗作用,而将该权利排除的规范。例如,消灭时效等。
在对实体法规范作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罗森贝克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的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其后果就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相应的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能成为一个正确的命题。
影响
罗森伯格的理论后来成为德、日两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居支配地位的学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亦多数以法律要件学说为通说。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受到了一些应用于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如“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盖然性说” 等新学说的挑战。
近年来,通过学界对于罗森贝克、汉斯•普维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学名家学说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该说逐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者所熟识,并且已经被有意识地运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决。可以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目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界的通说。前述《证据规定》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鉴了这一理论,将这一理论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考虑了具体某些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