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權主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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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權主義]],又稱'''固定資格原則''',即哪些人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鑑定人是由預先資格認證所決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或考試授予特定主體鑑定人資格,在訴訟證明中,一般只有這些被授予鑑定人資格的主體才能夠作為鑑定人提供鑑定意見。
[[鑑定權主義]],又稱'''固定資格原則''',即哪些人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 鑑定人]] 是由預先資格認證所決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或考試授予特定主體鑑定人資格,在訴訟證明中,一般只有這些被授予鑑定人資格的主體才能夠作為鑑定人提供鑑定意見。


大陸法系國家多實行鑑定權主義,但具體規定又各有差異。在鑑定權主義制度下,誰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鑑定人是在訴訟前就已經決定的,只有通過資格認證並經國家授權的主體才可以具體履行鑑定人職責。因此,在訴訟證明中,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能力一般無需再行論證。
[[ 大陸法系]] 國家多實行鑑定權主義,但具體規定又各有差異。在鑑定權主義制度下,誰可以在訴訟證明中充當鑑定人是在訴訟前就已經決定的,只有通過資格認證並經國家授權的主體才可以具體履行鑑定人職責。因此,在訴訟證明中,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能力一般無需再行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這種關於鑑定人的規定似乎與英美法系國家類似,但是,在實質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鑑定人制度更多呈現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如,對鑑定人實行迴避制度;承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鑑定人資格;充當鑑定人的自然人一般歸屬於特定的鑑定機構或鑑定部門,而且,往往以所屬鑑定機構或部門的名義從事鑑定活動。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鑑定人制度又明顯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這主要表現在: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鑑定人資格認證制度。在實踐中,具體充當鑑定人的自然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鑑定經驗,只能依靠其所在鑑定機構或其他諸如職稱、學歷等相關因素來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這種關於鑑定人的規定似乎與[[ 英美法系]] 國家類似,但是,在實質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鑑定人制度更多呈現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如,對鑑定人實行[[ 迴避]] 制度;承認[[ 法人]] [[ 非法人組織]] 的鑑定人資格;充當鑑定人的[[ 自然人]] 一般歸屬於特定的鑑定機構或鑑定部門,而且,往往以所屬鑑定機構或部門的名義從事鑑定活動。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鑑定人制度又明顯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這主要表現在: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鑑定人資格認證制度。在實踐中,具體充當鑑定人的自然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鑑定經驗,只能依靠其所在鑑定機構或其他諸如職稱、學歷等相關因素來擔保。


== 參見 ==
== 參見 ==

2019年4月6日 (六) 14:57的版本

鉴定权主义,又称固定资格原则,即哪些人可以在诉讼证明中充当鉴定人是由预先资格认证所决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或考试授予特定主体鉴定人资格,在诉讼证明中,一般只有这些被授予鉴定人资格的主体才能够作为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

大陆法系国家多实行鉴定权主义,但具体规定又各有差异。在鉴定权主义制度下,谁可以在诉讼证明中充当鉴定人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决定的,只有通过资格认证并经国家授权的主体才可以具体履行鉴定人职责。因此,在诉讼证明中,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能力一般无需再行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种关于鉴定人的规定似乎与英美法系国家类似,但是,在实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人制度更多呈现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如,对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承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鉴定人资格;充当鉴定人的自然人一般归属于特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部门,而且,往往以所属鉴定机构或部门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鉴定人制度又明显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这主要表现在: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充当鉴定人的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鉴定经验,只能依靠其所在鉴定机构或其他诸如职称、学历等相关因素来担保。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