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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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单位行贿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