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比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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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一) 13:30的版本
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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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 |
目的 | 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 | 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
标的物 | 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 |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 |
监督检查权之有无 | 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即使是供应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尚在生产中,需求方也无权过问供应方如何组织生产。 | 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 | 通常并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 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