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比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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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 第16行: | ||
|C1 = | |C1 = | ||
|diff2 = 標的物 | |diff2 = 標的物 | ||
|A2 = 可 | |A2 = 標的物 可 為 特定物, 亦 可 為 種類物;合同訂立時,合同標的物一般是已經存在的,標的物為未來之物的買賣合同是特殊現象。 | ||
|B2 =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 |B2 = 標的物為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 ||
|C2 = | |C2 = | ||
|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 |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 ||
第24行: | 第24行: | ||
|C3 = | |C3 = | ||
|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 |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 ||
|A4 = 通常 | |A4 =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為基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並不考慮出賣人的能力、技能等個人特點,因而只要標的物質量合格,究竟是由誰製造該標的物對買受人並沒有意義,買受人也無權就此提出請求。 | ||
|B4 = 具有濃厚的[[人身信賴]]性質,承攬合同的訂立是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的。 | |B4 = 具有濃厚的[[人身信賴]]性質,承攬合同的訂立是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的。 | ||
|C4 = | |C4 = |
2020年12月28日 (一) 13:31的版本
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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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 |
目的 | 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 | 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
标的物 | 标的物可为特定物,亦可为种类物;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 | 标的物为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 |
监督检查权之有无 | 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即使是供应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尚在生产中,需求方也无权过问供应方如何组织生产。 | 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 |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 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