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比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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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2 = 標的物 | |diff2 = 標的物 | ||
|A2 = 可 | |A2 = 標的物 可 為 特定物, 亦 可 為 種類物;合同訂立時,合同標的物一般是已經存在的,標的物為未來之物的買賣合同是特殊現象。 | ||
|B2 =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 |B2 = 標的物為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 ||
|C2 = | |C2 = | ||
|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 |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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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 |C3 = | ||
|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 |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 ||
|A4 = 通常 | |A4 =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為基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並不考慮出賣人的能力、技能等個人特點,因而只要標的物質量合格,究竟是由誰製造該標的物對買受人並沒有意義,買受人也無權就此提出請求。 | ||
|B4 = | |B4 = 合同訂立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 ,具有濃厚 的[[人身信賴]]性質 。 | ||
|C4 = | |C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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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一) 13:32的最新版本
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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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买卖合同 | 承揽合同 |
目的 | 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 | 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
标的物 | 标的物可为特定物,亦可为种类物;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 | 标的物为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 |
监督检查权之有无 | 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即使是供应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尚在生产中,需求方也无权过问供应方如何组织生产。 | 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 |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 合同订立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