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比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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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可 以是 特定物, 以是 種類物;合同訂立時,合同標的物一般是已經存在的,標的物為未來之物的買賣合同是特殊現象。
|A2 =  標的物 特定物, 種類物;合同訂立時,合同標的物一般是已經存在的,標的物為未來之物的買賣合同是特殊現象。
|B2 =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B2 =  標的物為 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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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diff3 =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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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diff4 =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A4 = 通常 不以人身信任為基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並不考慮出賣人的能力、技能等個人特點,因而只要標的物質量合格,究竟是由誰製造該標的物對買受人並沒有意義,買受人也無權就此提出請求。
|A4 =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為基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並不考慮出賣人的能力、技能等個人特點,因而只要標的物質量合格,究竟是由誰製造該標的物對買受人並沒有意義,買受人也無權就此提出請求。
|B4 =  具有濃厚的[[人身信賴]]性質,承攬 合同 訂立 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的。
|B4 = 合同訂立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 ,具有濃厚 [[人身信賴]]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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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一) 13:32的最新版本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
区别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目的 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 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
标的物 标的物可为特定物,亦可为种类物;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 标的物为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
监督检查权之有无 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即使是供应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尚在生产中,需求方也无权过问供应方如何组织生产。 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合同订立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