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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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范围
共同债务具体包括:
- 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
- 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
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