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 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此外,津贴,在我国有时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有时则作为奖金,因而津贴亦为夫妻共有财产。
- 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夫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
-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者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婚后仍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且不论财产形式在婚后发生何种变化。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且一经作出,就代表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分割
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确立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的下列原则:
一夫妻均等分割
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二、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适当照顾女方是由我国妇女当前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绝对平均分割,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保障子女的利益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为人,其财产只能由负责抚养他的父亲或母亲代为管理。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双方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不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坚持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同时,法院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
三、照顾无过错方
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离婚的案件,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四、有利生产生活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夫妻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理分割。
五、无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在处理夫妻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分割方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加以约定,并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如果约定合法有效,可确认其效力。如果夫妻没有财产约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判决前,法院应当先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法院按照分割财产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私自处分之禁止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能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要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过程中,特别是起诉到法院后,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不仅要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者为了防止一方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对方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隐藏、转移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被私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在离婚时私自处分财产,对方可能难以发现或无法发现,更无法举证。这样就可能产生离婚手续办完,共同财产分割结束后,一方发现了被另一方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受害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时,不仅要对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而且应当对隐藏、转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制裁。
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