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法律行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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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法律行為]],乃「[[獨立法律行為]]」之對稱,是行為人為了補助他人的[[意思表示]],以便使他人所為的待補法律行為得以成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獨立實施的行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對行為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所作的[[追認]]表示。 | [[輔助法律行為]],乃「[[獨立法律行為]]」之對稱,是行為人為了補助他人的[[意思表示]],以便使他人所為的待補法律行為得以成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獨立實施的行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對行為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所作的[[追認]]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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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 參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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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4日 (二) 07:15的版本
辅助法律行为,乃“独立法律行为”之对称,是行为人为了补助他人的意思表示,以便使他人所为的待补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独立实施的行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所作的追认表示。
- 辅助法律行为与待补法律行为
没有辅助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然,离开待补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没有意义。
- 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以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独立法律行为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而辅助法律行为只是使待补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