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經營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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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家庭為單位的經營,包括農業、畜牧業、養殖業及其他為農業生產服務生產經營的活動。 | 3.以家庭為單位的經營,包括農業、畜牧業、養殖業及其他為農業生產服務生產經營的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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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經營合同 ==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與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承包集體組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的由集體組織使用的[[土地]]、[[荒地]]、[[森林]]、[[草原]]、[[灘涂]]、水面等,以個人或家庭的名義進行商品生產和經營。 | |||
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或者以個人,或者以家庭的名義作為承包經營方,與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組織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如承包的生產經營項目、交付使用的生產資料的數量、承包期限及上繳集體組織的[[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及[[違約責任]]等。農村承包經營戶接受集體組織的指導和管理,農村集體組織也應尊重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承包經營權。農村承包經營戶有權按合同的規定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入除按規定上繳集體、納稅之外,餘下的歸農戶自己所有。農村承包經營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品生產與經營,其依合同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 |||
== 財產責任 == | == 財產責任 == | ||
《民法 | 由於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商品的生產與經營,就必然要參與民事活動,就有其財產責任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 典 》第56條分兩款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原則上以家庭財產對經營負責。在農村承包經營戶,由農戶從事土地承包經營的,則以農戶財產承擔;若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如果以個人名義從事承包經營,卻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自然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但在以家庭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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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6日 (四) 16:52的最新版本
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承包户,是指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民法总则》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如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2.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3.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动。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取得的,其经济性质是私有的;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资格是与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是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集体所有的经济性质。
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与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集体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荒地、森林、草原、滩涂、水面等,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以个人,或者以家庭的名义作为承包经营方,与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如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交付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承包期限及上缴集体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及违约责任等。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集体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也应尊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权按合同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入除按规定上缴集体、纳税之外,余下的归农户自己所有。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其依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财产责任
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商品的生产与经营,就必然要参与民事活动,就有其财产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分两款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以家庭财产对经营负责。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由农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则以农户财产承担;若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如果以个人名义从事承包经营,却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自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在以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