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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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庇护之决定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国家对庇护问题通常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国家从属地管辖权的意义上,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只要不违背其国际义务。
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被庇护人
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并且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政治庇护
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庇护的一种,也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
域外庇护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虽然某些国家之间有域外庇护的实践,但它们都是基于相互的协议或同意并规定了庇护的特定范围,并且只能在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不存在可以进行域外庇护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