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離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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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欺诈离婚,俗称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特征

欺诈离婚之特征如下:

  1. 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又用欺骗的手段蒙骗对方,表示自己的目的不是真离婚,离婚只是自己为了实现某一目的不得巳而为之的手段,从而哄骗对方同意离婚。
  2. 提出离婚的一方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根本不想复婚。而另一方在办理手续后则期待目的达到以后即行复婚。但骗离婚的结果具有唯一性,即骗方另择对象恋爱或再婚,根本无复婚的意思。
  3. 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又是基于欺骗而产生的虚有其表、徒具形式的合意离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所以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