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导入1个版本) |
(没有差异)
|
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
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之处理
倘若行为人的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被认定为反革命罪,现行刑法也将该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技敌叛变罪、间谍罪等),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认定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被认定为反革命罪,但现行刑法未将该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认定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未被认定为反革命罪,但现行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也不应认定为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