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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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组织卖淫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内容
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他人卖淫。
- 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
- 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即既包括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组织男性当男妓。
-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行为(如口交、肛交等)。组织女性向女性、男性向男性实施实施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行为的,也成立本罪。但是,组织他人单纯为异性手淫的,组织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组织女性被特定人“包养”的,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1]。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责任要素。从理论上说,卖淫具有营利目的,不等于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目的。
形态
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组织卖淫行为构成既遂。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 ↑ 《广东高院:发廊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卖淫》. 南方网.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