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模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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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系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关于刑事诉讼模式,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1. 刑事诉讼模式与诉讼目的有着密切的关联。
  2. 刑事诉讼模式以现代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化为其现实基础。
  3. 刑事诉讼模式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同时也学习、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分析工具。

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模式以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对诉讼制度进行结构性、整体性研究。任何诉讼制度都是丰富多彩的。但是,诉讼模式研究并不关心诉讼制度的细枝末节,而是删繁就简,只着眼于诉讼制度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即狭义诉讼的三方主体:裁判者、控诉方或辩护方)及其相互关系。换句话说,诉讼模式犹如一幅素描,其所呈现的不是诉讼制度的全貌,而是对诉讼制度整体框架的粗线条勾勒。

分类

在诉讼模式研究中,由于忽略了诉讼制度的细枝末节,不同国家的诉讼制度开始呈现出类似或迥异特点。因此,一方面,诉讼模式研究往往意味着一定的分类,即依据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将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诉讼制度归为某一模式;而另一方面,诉讼模式的研究同时也为不同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前提。

从学术研究成果来看,诉讼模式研究往往与比较法分析联系在一起。其中,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为揭示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学说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到现代混合式诉讼(或控辩式诉讼);为揭示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差异,学说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