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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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乃[[勞動義務]]之對稱, | '''勞動權利''',乃[[勞動義務]]之對稱, 係 指[[勞動法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工會]]等)依法享有的一種行為的選擇自由。 | ||
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權利主體有權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對方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實現或不影響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由於對方的行為而使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 |||
勞動權利 既可以由勞動者所享有,也可以由工會、雇主協會等集體來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