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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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onlyinclude> |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onlyinclu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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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四) 23:49的最新版本
代书遗嘱,亦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