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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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亦称代笔遗嘱口授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