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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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爲了更充分 地保護當 事人權利 實上級法院 執行監督權, 訴訟法特別針對 執行法院 消極拖延 的行 爲規定了救濟手段。如果具有[[ 執行 管轄 ]] 的法院 件執行,但 自收到申請執行之日起超過[[6] 個月 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由其他 法院 執行。
有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執行法院卻因 保護 主義等客觀因素的制約,無正 理由拖延執行或者消極執行。
 
== 救濟: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
 
針對執行不力的問題,執行改革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和交叉執行對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效果明顯。但是 執行 踐中的提級執行等做法,主要依靠 上級法院執行監督 而實施,上級法院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對很多案件難以及時提級執行,加之提級執行缺乏法定條件和程序,實踐中也存在隨意性大、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因此有必要賦予申請執行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 利。可以說 人申請變更 執行法院的 權利脫胎於執行監督制度中的提級執 ,該條將「監督型的提級 執行 」創造性地轉化為「 利型 更換執行 法院 權」。
 
<onlyinclude>《民訴法》第226 規定:人民法院 自收到申請執行 之日起超過[[6個月]] 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 人民 法院申請 執行。</onlyinclude>《民訴法》第226條的立法目的是解決執行實踐中存在的執行不力而非執行不能現象。
 
=== 事由 ===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執行債權人行使更換執行法院權利的事
# 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 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 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其他 有條件執行,但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上述6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 執行 期間
 
=== 處理 ===<onlyinclude>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 '''督促執行''':上級法院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作出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裁定,確保執行的效率。
# '''提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該案件。
# '''提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該案件。
# '''指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該案。
# '''指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該案。
# '''督促 執行''':上級 法院 也可以向原 執行 法院 發出督促執行令, 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 執行法院 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 執行 完結 的, 上一級法院 應當作出 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 裁定, 確保執行的效率 。</onlyinclude>
 
責令 執行法院 限期 執行 的,應當向其 發出督促執行令, 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 執行 人;決定由本院 執行 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 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 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onlyinclude>


== 參見 ==
== 參見 ==


* [[有瑕疵的執行行為]]
* [[不予執行]]
* [[不予執行]]

2018年6月24日 (日) 12:35的最新版本

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却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

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针对执行不力的问题,执行改革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对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效果明显。但是,执行实践中的提级执行等做法,主要依靠上级法院执行监督而实施,上级法院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对很多案件难以及时提级执行,加之提级执行缺乏法定条件和程序,实践中也存在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可以说,当事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脱胎于执行监督制度中的提级执行,该条将“监督型的提级执行”创造性地转化为“权利型的更换执行法院权”。

《民诉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法》第226条的立法目的是解决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执行不力而非执行不能现象。

事由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执行债权人行使更换执行法院权利的事由:

  1.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 其他有条件执行,但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上述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1. 督促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作出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裁定,确保执行的效率。
  2. 提级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该案件。
  3. 指定执行:上级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该案。

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