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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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 (一) 02:09的最新版本
危险驾驶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
- 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态度。
最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造成他人死亡),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具有故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