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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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物]],亦稱「'''不特定物'''」,乃「特定物」之對稱,是指依品種、規格等共同特徵確定的[[物]]。如依統一型號或標號確定的鋼材、水泥等。種類物可用品種、規格、度量衡進行計算,可用同種類的物來代替。
[[種類物]],亦稱「'''不特定物'''」,乃「[[ 特定物]] 」之對稱,是指依品種、規格等共同特徵確定的[[物]]。如依統一型號或標號確定的鋼材、水泥等。種類物可用品種、規格、度量衡進行計算,可用同種類的物來代替。


  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如[[承攬]]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只能以種類物為標的,如[[借貸]]合同;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合同。
; 特定物與種類物
 
{{Transclude: 特定物與種類物}}
區分 特定物與種類物 的意義在於:
 
; 一、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不同。
* 如果債的標的是 特定物 ,在[[交付]]前毀損、滅失的,只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的義務,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 如果債的標的是種類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的,不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的義務,可以用相同質量的同類物履行。
 
; 二、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不同。
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合同、[[贈 ]]合同中,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如果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物的,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交付以外的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合同生效的時間、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期間等;
* 如果合同的標的是 種類物 的,則只能從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因為在交付之前,根本無法確定種類物中的哪一部分是應當轉移所有權的物。


== 參見 ==
== 參見 ==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5的最新版本

种类物,亦称“不特定物”,乃“特定物”之对称,是指依品种、规格等共同特征确定的。如依统一型号或标号确定的钢材、水泥等。种类物可用品种、规格、度量衡进行计算,可用同种类的物来代替。

特定物与种类物

因为作为客体物的属性的不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如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如借贷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合同。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
  • 如果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只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如果债的标的是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可以用相同质量的同类物履行。
二、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

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交付以外的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间等;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种类物的,则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在交付之前,根本无法确定种类物中的哪一部分是应当转移所有权的物。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