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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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乃“种类物”之对称,是指依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特定物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属性,是不可替代的物。

特定物或者是世上独一无二的物,或者是由民事主体的意志特定化了的物。前者如特定作者的某一幅画;后者如某一特定人在待售的许多电视机中选中了其中的一台,此台电视机由此特定化下来,成为特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因为作为客体物的属性的不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如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如借贷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合同。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
  • 如果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只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如果债的标的是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可以用相同质量的同类物履行。
二、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

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交付以外的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间等;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种类物的,则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在交付之前,根本无法确定种类物中的哪一部分是应当转移所有权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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