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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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1日 (六) 06:43的最新版本
亲属权,乃身份权之一种,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关系之外的自然人与其他近亲属之间享有的身份权利。
亲属权与配偶权、亲权同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但亲属权是部分亲属的身份权,这里的亲属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关系之外的其他近亲属。
特征
- 一、亲属权是绝对权。
除亲属权人以外的任何他人,都不具有亲属的身份,不得实施侵害亲属权人的权利的行为。第三人侵害亲属权,如侵害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使其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无法履行,被抚养(扶养、赡养)人不但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痛苦,精神利益也受到损害。这是对亲属权的严重侵害。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亲属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亲属权是亲属权人之间的相对权。
亲属权的权利内容都是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自己义务的亲属也是对他人亲属权的侵害。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亲属权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内容
亲属权主体的不同,其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 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
- 主条目:亲子
- 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子女之间还互有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
-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
- 主条目:祖孙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有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
-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 主条目:兄弟姐妹
-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 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兄弟姐妹之间互有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