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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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容或效果的不同, 將民事法律行為 區分為負擔 法律 行為和處分 法律 行為 的意義在於揭示兩種行 為人法律地位 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 依內容或效果的不同, 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我國大多數學者認 我國現 行的 法不 認可 負擔法律行為 處分法律行為的分 類。 負擔行 爲和 處分行 區別在於:
* 處分法律行為須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如果為處分 律行為的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其所為的處分行為 發生效力,而 負擔法律行為 則不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其行為的生效要件;
* 又因為 處分法律行為 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該行為人就同一內容 只能為一次,而 負擔 法律 為的行為人就相同內容的負擔行為沒有次數限制,該行為人可以對數人負擔相同的債務;
* 負擔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對性制約,即依生效的負擔法律行為,一方僅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而 處分 法律行為一旦生效,即產生絕對性,其 效力可以對抗任何人。


  我國大多數學 我國現 行的 法不 可負擔法律行為 處分法律行為的分
;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
 
負擔行爲生效只是使當事人負擔[[債務]],或 使債權債務發生變更。處分行爲則直接導致[[權利]]的移轉和消滅,例如,通過交付導致所有權的轉讓,通過債權移轉發生債權轉讓,通過免除使債權消滅,這些行爲都屬於處分行爲。負擔行爲主要産生[[請求權]],處分行爲則是直接完成權利移轉的行爲。
 
負擔法律行 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對性制約,即依生效的負擔法律行為,一方僅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而處分法律行為一旦生效,即產生絕對性,其行為的效力可以對抗任何人。
 
; 第二,對標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對於負擔行爲的生效而言,並不要求標的物特定化。對於處分行爲來說,必須要求最遲在處分行爲生效之時,處分行爲所涉及的具體客體應當確定。因爲處分行爲的法律效果將導致[[絕對權]]的變動,而物權等絕對權必須以客體特定爲原則,否則無法確定對抗第三人的支配範圍。所以,處分行爲必須以標的物的確定爲生效要件。如果無法確定處分 爲的效果涉及哪一些具體的客體,也就無法變更哪一項客體 的法 律狀態,從而將導致處分行爲無效。
 
; 第三,對行爲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要求不同。
 
負擔行為 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其行為的生效要件,從事負擔行爲時,行爲人即使不具有處分權,負擔行爲也 以有效。處分法律行為須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在從事處分行爲時,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權限,處分行爲才能生效,如果為處分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其所為的處分行為不發生效力。所以,處分行爲的效力不受 負擔 行爲的效力影響。這就是德國法中的[[物權行爲獨立性]]和[[物權行為無因性|無因性]]理論。
 
又因為處分 法律行為 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該行為人就同一內容的 處分 只能為一次,而負擔 法律行為的 行為人就相同內容的負擔行為沒有次數限制,該行為人可以對數人負擔相同的債務。
 
; 第四,對法律行爲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
 
負擔行爲無須公示。但對於處 行爲,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2023年1月24日 (二) 15:36的最新版本

民事法律行为,依内容或效果的不同,可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法不认可负担法律行为和处分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者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处分行为则直接导致权利的移转和消灭,例如,通过交付导致所有权的转让,通过债权移转发生债权转让,通过免除使债权消灭,这些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移转的行为。

负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生效的负担法律行为,一方仅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处分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产生绝对性,其行为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

第二,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对于负担行为的生效而言,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对于处分行为来说,必须要求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客体应当确定。因为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将导致绝对权的变动,而物权等绝对权必须以客体特定为原则,否则无法确定对抗第三人的支配范围。所以,处分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确定为生效要件。如果无法确定处分行为的效果涉及哪一些具体的客体,也就无法变更哪一项客体的法律状态,从而将导致处分行为无效。

第三,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为其行为的生效要件,从事负担行为时,行为人即使不具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法律行为须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处分行为才能生效,如果为处分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其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所以,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负担行为的效力影响。这就是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

又因为处分法律行为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为要件,该行为人就同一内容的处分只能为一次,而负担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就相同内容的负担行为没有次数限制,该行为人可以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第四,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无须公示。但对于处分行为,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