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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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认定
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对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