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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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用工单位(英文:users enterprise),特指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义务
劳动合同法虽未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
-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不得自己出资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