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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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登记离婚,亦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法律将登记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化,即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便形成了登记离婚制度。[1]
与协议离婚之区别
登记离婚,习惯被称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但严格而言,登记离婚和协议离婚是有区别的[1]:
- 登记离婚是和诉讼离婚相对称的,这是从离婚的程序的角度,对离婚作的分类,登记离婚是按行政程序解除婚姻。而诉讼离婚是按诉讼程序解除婚姻。
- 协议离婚是和判决离婚相对称的,二者是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的角度所作的分类。
特点
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是一种比较自由、且简便易行的离婚方式,在适用中,这种离婚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程序简易、便捷,有利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并能缓解和消除婚姻当事人的敌对情绪。[1]在中国大陆,每年大多数离婚夫妻是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
适用
登记离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其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诉讼外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二是诉讼外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提出,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双方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二、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办理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三、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真实、一致的,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离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很多情况下,双方自愿往往不是真实的,有的是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愤或感情冲动而协议离婚;有的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有的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的离婚;有的是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这些情形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协议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
四、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于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要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等达成一致的协议。
五、登记离婚必须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
离婚不仅是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关系亦产生相应的后果。因此,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一方生活确有困难需要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等问题都必须达成一致的协议。
六、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首先,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借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参见:虚假离婚、欺诈离婚)
其次,双方对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必须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最后,双方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必须合法,既不能侵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又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以上几个方面都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条件,它们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
登记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本人的结婚证;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要教育当事人双方慎重对待和考虑离婚问题,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挽救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促成双方和好。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及财产安排不够合理,应帮助他们遵循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调整。
另外,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对协议的内容作全面的了解,如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身份,离婚是否真实自愿,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处理是否合法等等。为了查明这些事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应如实提供必须了解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欺骗。必要时应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骗取离婚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登记。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申请,应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件,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
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收执的离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已依法解除的法律文件。自当事人双方同时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原缔结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在我国,离婚证与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准许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主动履行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义务的,另一方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当事人就子女抚养或者财产问题发生新争议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裁决。
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覆议;对覆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防止轻率、虚假登记离婚之措施
登记离婚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是一种简便、自由的离婚方式,除必要的条件和程序外,并无其他限制。但也要看到,有些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为了防止违法登记,骗取离婚证,加强离婚登记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有些国家为了尽可能保持家庭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利益,防止轻率离婚和违法离婚,在承认协议离婚的同时,规定了必要的限制性措施,例如:
- 要求协议离婚必须从结婚时起,届满一定期限才能提出离婚申请。各国规定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等。
- 规定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或称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应重新提出申请。关于考虑期,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短的3个月,长的达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指出,在符合该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时,当场予以登记,这并不排除在必要时可在调查了解后延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