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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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作者,即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最直接、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享有原始的著作权和完整的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继承、转让或赠与等方式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 1条第2款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确认公民可以成为作者,并在著作权的取得问题上采取创作主义的保护方法。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要件
各国著作权法通常认为,作者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二、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三、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视为作者之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一直存在争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如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学校下属的教研室等。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法国、俄罗斯、瑞士等国的著作权法持上述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英国、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持这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 1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并未明确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但是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方面却把它们当做作者来对待。这就是说,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主持下,代表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例如报刊上之社论、秘书代表单位领导意见所做之发言稿,一般都可算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