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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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劳动基准法,亦称劳动标准法,系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优于(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主要内容
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历史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成为工厂法的开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厂法内容大都包括在劳动法中,并以劳动基准法的形式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的内容,具有劳动基准法的特征。
违法责任
违反劳动基准法的法律责任,系指违反劳动基准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有以下特征:
- 虽然适用约定责任,但优先适用法定责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以自行约定的方式预先或事后免除这部分法律责任。
- 虽然适用主观责任,但主要适用客观责任。只要出现了违反劳动基准法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观过错即过失或故意,只能作为一种加重责任的因素来考虑。
- 虽然适用民事责任,但同时适用行政责任。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在各国的规定中,除要求承担赔偿性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惩罚性责任。
- 不仅适用法人责任,同时适用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