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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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弃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弃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 繼承份額 ==
== 份額 ==
'''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該條規定: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産。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 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産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産: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②繼承人經協商同意不均分的。

2017年7月25日 (二) 02:09的版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认定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 子女。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3.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 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5. 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继承份额

份额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②继承人经协商同意不均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