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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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係指[[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所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為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 。屬上層建築範疇,其建立以勞動法律規範存在為前提
'''勞動法律關係''',係指[[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所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屬上層建築範疇,其建立以勞動法律規範存在為前提 。其構成要素為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當勞動關係當事人按照這種法律規定締結勞動關係或者說當人們的行為符合了勞動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所締結的勞動關係便具備了法律關係的形式。當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被用權利義務的形式固定後,當事人應正確行使和履行,國家強制力則對此予以保障,這就形成了勞動法律關係。
== 特徵 ==


==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 ==
1.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交錯共存的特點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就是勞動法律關係,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平等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及如何建立勞動法律關係,應由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也就是說在勞動力市場上,由雙方依法自我判斷,雙向選擇。同時,勞動法律關係確立後,勞動者必須進入用人單位,使自己的勞動力歸用人單位支配,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這就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職責上的隸屬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性和隸屬性交錯特點,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關係之間的隸屬性相區別,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之一。
 
2.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體現了國家與當事人的雙重意志
 
勞動法律關係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勞動法律關係首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結的,具體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也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但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勞動法律關係、確定勞動權利義務時,不得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法律關係的這一特徵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後者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比較大。
 
3.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表現為兼有人身性與財產性關係的一定的勞動行為和財物
 
雙方當事人及國家法律對勞動行為和財物的具體要求與規範,都是圍繞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勞動力的保護等進行的。勞動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為商品的財產性,決定了作為勞動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與財物有別於民事、行政、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與財物。這也是勞動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徵。
 
=== 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 ===
 
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勞動關係為勞動法律調整的結果。勞動法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當勞動關係當事人按照這種法律規定締結勞動關係或者說當人們的行為符合了勞動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所締結的勞動關係便具備了法律關係的形式。當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被用權利義務的形式固定後,當事人應正確行使和履行,國家強制力則對此予以保障,這就形成了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不同概念。它們之間的聯繫表現在兩個方面。
 
# 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因而在制定勞動法律時,必須考慮現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要求,脫離現實要求的法律,是不會產生積極效果的。
# 勞動法律關係不僅僅反映勞動關係,當其形成後,便給具體勞動關係以積極的影響,即現實的勞動關係唯有取得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其運行過程才有法律保障。
 
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在於:
# 勞動關係是生產關係的組成部分,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勞動法律關係則是思想意志關係的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 勞動關係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發生在現實社會勞動過程之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發生在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勞動關係的範圍之內;
# 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調整,就不會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法定的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侵犯對方的權利或者損害對方的利益,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示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 ===


 勞動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受國家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和保護的勞動關係,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後果,具有以國家意志爲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爲主體的特徵。
 勞動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受國家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和保護的勞動關係,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後果,具有以國家意志爲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爲主體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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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雖同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但由於事實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不是勞動法律關係,但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合法權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雖同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但由於事實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不是勞動法律關係,但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合法權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  狹義與廣義 ==
==  要素 ==
 
勞動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各種勞動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係都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係。
 
=== 主體 ===


 狹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廣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還應包括工會組織和雇主組織。
 狹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廣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還應包括工會組織和雇主組織。


== 主體 ==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包括勞動者個人和工會組織;另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前,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建立後就轉化為隸屬型的主體。
 
=== 內容 ===
 
'''勞動法律關係內容''',係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 勞動權利 ====
 
{{Main|勞動權利}}
 
勞動權利是指勞動法主體依法能夠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權利主體有權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對方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實現或不影響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由於對方的行為而使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 勞動義務 ====
 
{{Main|勞動義務}}
 
勞動義務是指勞動法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勞動過程中履行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它意味著,義務主體要依據法律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國家利益和權利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義務主體應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
 
{{Main|勞動者#權利}}
 
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和《勞動法》對公民的勞動基本權利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 用人單位的權利 ====
 
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
# 招收錄用職工權
# 合理組織調配權
# 勞動報酬分配權
# 勞動獎懲權
# 辭退職工權
 
用人單位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會化的特點,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限制。
 
{{Main|用人單位#權利|用人單位權利}}
 
=== 客體 ===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中 主體 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表現為一定的勞動行為和財物。關於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我國勞動法學界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行為;有些人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行為和財物。目前比較有新意的兩種觀點是:“勞動力客體說”、“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
 
==== 勞動力客體說 ====
 
這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動法律關係的各項權利、義務都是緊緊圍繞著勞動力展開的,大體可以分為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和勞動力的保護。在勞動者擇業和用人單位招收錄用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旨在建立勞動力讓渡關係。隨著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確立,勞動力的讓渡條件與形式都由合同約定。在勞動報酬權和單位用人權關係中,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使用中的勞動力,勞動者有償地讓渡勞動力支配權,具體化為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勞動,用人單位按勞動量進行分配這樣一種勞動力使用關係,即以運動形式的勞動力為客體;勞動力與其載體——勞動者的身體密不可分,在勞動者休息權和勞動保護權關係中,是以勞動力的物質載體為保護對象的。
 
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於勞動力是一種潛在的勞動能力,在具體勞動法律關係中總須以具體的形式和要求加以體現,而各種具體的形式和要求則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勞動保護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是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而不是潛在的勞動力。
 
==== 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 ====


''' 勞動法律關係 ''' ,係 指依照 勞動法律 規範享 有權 承擔 義務的勞動 法律關係 參加 者。
這種觀點認為, 勞動法律關係 的客體,在實踐中的具 表現形態是複雜多樣的 視其在勞動法律關 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為基本客體和輔助客體兩大類。 勞動法律 關係的基本客體是勞動行為,即勞動者為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而支出勞動力的活動。勞動法律關係的輔助客體是勞動待遇和勞動條件,即勞動者因實施勞動行為而 有權 獲得的 用人單位因支配勞動行為而有 義務 提供 各種待遇和條件。如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勞動工具、 勞動 保護設施、技術資料等。這類客體中有的表現為行為,有的表現為物,有的表現為技術,有的則表現為行為、物、技術的結合。這類客體 主要特徵一是從屬和受制於勞動行為;二是主要承載或體現勞動 的利益


 勞動法律關係 體具 有特定性,即 方是 勞動 勞動者個人和工會組織;另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 法律關係 建立前 雙方是平等的法律 主體, 建立後就轉化為隸屬型 主體
  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反映了 勞動法律關係 中多重客 的並存性。但 體到某 環節的具體 勞動 法律關係時 這種劃分不能概 全面,如疾病保險 法律關係 中,在確定保險待遇標準時 雖不排除權利 主體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貢獻 但更需著重考慮勞動者所患疾病 輕重和所要醫療費用的多少
 
== 產生、變更和消滅 ==


== ==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法主 之間為實現一定的勞動過程,依照勞動法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而設立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關係。


''' 勞動法律關係 ''' ,係 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共同指向 對象,即勞動力
勞動法律關係 的變更,是指勞動法主 間已經形成的勞動法律關係 由於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出現而引起法律關 中某些要素的變化。如某職工提出要求調換工作,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從而引起 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 變更


  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者作為勞動力所有者有償地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則通過支配、使用勞動力來創造社會財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 向的對象就是那種蘊含在 勞動 內,只有在勞動過程中才會發揮出作用 勞動力。勞動者是主體,勞動力就是客體。 勞動法律關係 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均圍繞勞動力展開 由此 勞動 法律關係的客體可以分為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 和勞動 保護
 勞動法律關係 的消滅 勞動 法》主 的勞動法律關係 依法解除或終止 亦即 勞動 權利 和勞動 義務 消滅


==  內容 ==
===  原因 ===


''' 勞動法律關係 內容''' ,係 勞動法律關係 主體享有 權利和承擔 義務
勞動法律關係 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引起的。勞動法律規範、法律事實和勞動法律關 之間的關係是:勞動法律規範是確認法律事實的依據;法律事實是引起 勞動法律關係 產生、變更、消滅 原因;勞動法律關係則是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範圍內法律事實 結果


 勞動 權利一般包括: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 勞動 報酬]] 權利 休息休假 權利 獲得 勞動 安全衛生保護 權利 接受職業技 培訓 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權利 提請[[ 勞動 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 爭議處理]] 權利 以及 法律 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依據我國《 勞動 法》 規定 能夠引起 勞動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是多種多樣 的, 按照它們的發生是否以行為人 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行為 是指 勞動 法規定 的,能 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 意志活動,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按照行為 性質 可以將其分為 勞動 法律行為、仲裁行為和司法行為。事件,是指不依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如自然災害、人體傷殘、疾病、死亡、破產等。它們在一定條件下能夠引起 勞動 法律關係 變更或消滅 因而是 法律 事實。實踐中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勞動 義務 :應當完 成勞動 任務 提高職業技 能, 執行 勞動 安全衛 規程 遵守[[勞動紀 ]]和職業道德 並履 行法律 規定 其他義務
  (1)產生 勞動 法律關係 法律事實,只能是雙方當事人 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勞動法律行 ,即合法行為。如某勞動者表示願意在某單位參加工作,該單位經過考核願意錄用。經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達 一致的協議,然後簽訂 勞動 合同 特定的勞動法律關係才 產生。單方的意思行為和違法行為 都不可能產生 勞動 法律關係。在這裡,它與產 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不同。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可以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 也可以是單方的意志行為,還可以是違法行為。如立遺囑行為可以引起財產繼承的民事法 關係 損壞他人財產的 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勞動 法律 關係產生的根據,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 合法行為


[[用人 位]] 權利主要有招工權、辭退權、用人權、獎懲權、分配權 這種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會化的特點 受到[[ 勞動 基準 ]] 嚴格限制
(2)變更、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雙方或 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 此外 事件也能引起 勞動法 律關係 變更或消滅


== 參見 ==
== 參見 ==
* [[ 用人單位]]
 
* [[勞動 ]]
* [[ 勞動關係]]
* [[ 試試 勞動 關係]]


[[Category:法律關係]]
[[Category:法律關係]]

2018年4月17日 (二) 07:54的版本

劳动法律关系,系指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其建立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权利义务

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力市场上,由双方依法自我判断,双向选择。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使自己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这就使双方形成了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特点,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隶属性相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但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比较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双方当事人及国家法律对劳动行为和财物的具体要求与规范,都是围绕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等进行的。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有别于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这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调整的结果。劳动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当劳动关系当事人按照这种法律规定缔结劳动关系或者说当人们的行为符合了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当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被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固定后,当事人应正确行使和履行,国家强制力则对此予以保障,这就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而在制定劳动法律时,必须考虑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脱离现实要求的法律,是不会产生积极效果的。
  2.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示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后果,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虽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个人和工会组织;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建立后就转化为隶属型的主体。

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系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权利主体由于对方的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意味着,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劳动法》对公民的劳动基本权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招收录用职工权
  2. 合理组织调配权
  3. 劳动报酬分配权
  4. 劳动奖惩权
  5. 辞退职工权

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严格限制。

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我国劳动法学界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有些人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和财物。目前比较有新意的两种观点是:“劳动力客体说”、“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劳动力客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在劳动者择业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旨在建立劳动力让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确立,劳动力的让渡条件与形式都由合同约定。在劳动报酬权和单位用人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支配权,具体化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用人单位按劳动量进行分配这样一种劳动力使用关系,即以运动形式的劳动力为客体;劳动力与其载体——劳动者的身体密不可分,在劳动者休息权和劳动保护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保护对象的。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劳动力是一种潜在的劳动能力,在具体劳动法律关系中总须以具体的形式和要求加以体现,而各种具体的形式和要求则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劳动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不是潜在的劳动力。

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如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工具、劳动保护设施、技术资料等。这类客体中有的表现为行为,有的表现为物,有的表现为技术,有的则表现为行为、物、技术的结合。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二是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反映了劳动法律关系中多重客体的并存性。但具体到某一环节的具体劳动法律关系时,这种划分不能概括全面,如疾病保险法律关系中,在确定保险待遇标准时,虽不排除权利主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但更需着重考虑劳动者所患疾病的轻重和所要医疗费用的多少。

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某职工提出要求调换工作,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从而引起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原因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因而是法律事实。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如某劳动者表示愿意在某单位参加工作,该单位经过考核愿意录用。经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协议,然后签订劳动合同,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单方的意思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可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在这里,它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意志行为,还可以是违法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可以引起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行为。

(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