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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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 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走私文物罪]], 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 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 認定 ==
== 認定 ==

2018年5月4日 (五) 23:58的版本

走私文物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认定

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走私文物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处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但是,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虑修改的法定刑与原法定刑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