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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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爲了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利,落實上級法院的執行監督權,民事訴訟法特別針對執行法院消極拖延的行爲規定了救濟手段。如果具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有條件執行,但自收到申請執行之日起超過[[6]個月都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由其他法院執行。 | |||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 ||
# '''提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該案件。 | # '''提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該案件。 | ||
# '''指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該案。 | # '''指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該案。 | ||
# '''督促執行''':上級法院也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作出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裁定,確保執行的效率。 | # '''督促執行''':上級法院也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作出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裁定,確保執行的效率。</onlyinclude>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不予執行]] | * [[不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