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物: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16行: | 第16行: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特定物]] | |||
[[Category:物]] | [[Category:物]] |
2023年1月17日 (二) 06:37的版本
种类物,亦称“不特定物”,乃“特定物”之对称,是指依品种、规格等共同特征确定的物。如依统一型号或标号确定的钢材、水泥等。种类物可用品种、规格、度量衡进行计算,可用同种类的物来代替。
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如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如借贷合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合同。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
- 如果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只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如果债的标的是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的义务,可以用相同质量的同类物履行。
- 二、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同。
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交付以外的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间等;
-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种类物的,则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在交付之前,根本无法确定种类物中的哪一部分是应当转移所有权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