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意: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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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意,或者说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结婚是一种确立夫妻关系身份行为,因而只有具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即婚意才可成立婚姻。即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婚意。如果没有婚意,即使有同居的事实(如通奸、单纯的姘居、纳妾),婚姻并不存在。

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就将婚意作为婚姻的成立要件,即所谓“实际上不是结合而是婚意构成婚姻”。至于“婚意”这种意愿的和伦理的要件,它通过新郎新娘自己的表白或其家属和朋友的表白加以证明,但最重要的是通过它的外部表示——“婚姻待遇”,即在所有形式方面以夫妻相互对待,以使配偶双方在社会上被看作夫妻,它使妇女获得丈夫的社会地位和妻子身份。如果缺乏婚意,则不构成婚姻,而只是一种“姘合”。优士丁尼法典就将姘合定义为“同无论有何种地位的妇女无‘婚意’的稳定同居”。

澳门

澳门民法典第1501条明确规定,结婚时欠缺一方或双方结婚人之结婚意思表示,又或欠缺其中一方之受权人之结婚意思表示的,为不成立之婚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