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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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妾制度盛行数千年,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方明令废止纳妾制度。

性质

关于夫妾关系,旧律认为是准配偶关系,民国时的判例则认为其是一种合法的无名契约关系。

扶正为妻与重婚

夫妻与妾贵贱有别,因此旧律禁止妾扶正为妻。民国时,认为夫妾既非配偶关系,若妻在,而夫妾结婚,则为重婚,婚姻无效;若妻亡,夫妾结婚,则除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外,仍须举行公开仪式,乃二人以上证人,始得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如妻请求离异,只得依其他理由。

内容:权利义务

冠姓

自古以来,妻有冠姓义务。至于妾,于日常生活上,虽为家属中的一员,但在“宗”的理念上,却无任何地位,此种意义上,妾不过是与宗的秩序无关之事实上的一闺房伴侣,与妻有别。

同居

夫妻有同居义务,而妾与夫既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因而学者认为夫妾之间亦有同居义务,但夫妾的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并不能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若不愿同居,则随时得终止夫妾关系;

守贞

妾在宗的所属上,与夫虽有不同,但毕竟具有准配偶的身份,与一般的情交关系有别,因此妾对夫亦负守贞义务,即夫妾关系存续中,妾不能通奸或改嫁。到民国时,夫妾之间仅为契约关系,则纵令妾与他人通奸或结婚,亦不构成通奸或重婚;

解除

妾得随时脱离夫妾关系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