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認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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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强制认领,系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亦称生父的搜索。
原因
强制认领的原因,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与其具有血缘关系;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该子女的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前提
强制认领的前提,必须是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
法律要求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如该子女在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有证明确立亲子关系的书面材料等。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其生父,请求权人一般限定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
诉讼时效
有关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各国规定不一,《瑞士民法典》规定为1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2年;美国各州法律大多规定为生母在怀胎或分娩后的任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