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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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4章54条。

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包括总则、调解、仲裁和附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