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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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试用期,系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适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长短及次数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限制性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调整或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幷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条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除劳动合同

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

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