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恐怖活動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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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所谓“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资助的是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只是将特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换言之,本罪既包括特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帮助行为,又包括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资助行为,但对于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组织、策划、实行、煽动、教唆行为,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