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 (民事訴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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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庭审的过程,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
法定不公开
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理:
可申请不公开
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离婚案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宣判公开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裁判文书的公开
为了保证案件的裁判的公正性,以及便于民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阅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即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书和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幷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民诉解释》第255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