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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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一) 22:41的最新版本
法定退伙,亦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而退伙。一旦法律所规定的这些原因出现,合伙人就失去继续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原因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对当然退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与强制退伙之区别
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