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 (刑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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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 (日) 03:55的版本
鉴定结论,亦称鉴定人意见,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做的结论性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类属
在英美证据法中,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个组成部分,鉴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判断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属于证人证言。对鉴定人的询问适用一般证人规则,即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将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人应当出庭就鉴定问题和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
类型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原来主要靠经验或传统方法进行判断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于科学手段进行解决。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为了测定是否撒谎,已经开始使用多纹图谱(又称测谎器)进行测谎检查。在我国,使用多纹图谱进行测谎检查也已经进入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