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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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 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 商業秘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 商業秘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 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 (2) 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3) 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 (3) 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4) 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 (4) 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 簽訂保密協議;
* (5) 簽訂保密協議;
(6) 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6) 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 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此外,商業秘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 (7) 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此外,商業秘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 (二)行為內容包括以下類型:
; (二)行為內容包括以下類型: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
* 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
** 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
* 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
** 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
* 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
** 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 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
** 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佈於眾;
* 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佈於眾;
** 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
* 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
** 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 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4. 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4. 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2021年6月10日 (四) 11:17的版本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4.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 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3)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4)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5) 签订保密协议;
  • (6)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7)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二)行为内容包括以下类型: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
  •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 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
  • 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 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 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三)结果内容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显然,这一项规定有悖刑法第219条。
  3.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计算财产损失时,要考虑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成本(包括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前后的利润差额,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非侵权期间的全部利润)。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原则上不能作为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但是,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商业秘密(不可能再利用该商业秘密)的,可以将该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作为损失数额。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不是指应当知道(即不是指过失可以构成本罪),而是指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

认定

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倘若行为人只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既没有披露,也没有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那么,该行为就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由于被害人依然能够使用其商业秘密,故不能将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或者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因此,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第2款规定的“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非可以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易言之,只有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时,才可能导致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单纯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真正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

在甲、乙共同拥有商业秘密的场合,甲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甲违反约定,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导致乙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甲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并罚。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以一个重罪论处。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19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