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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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英语:crime of refusing to execute judgments or orders),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所规定之罪名,系指指对法院之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

一、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注 1]

例如,被法院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就是应当执行该判决的人。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以本罪论处。

二、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实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

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三、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巳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认定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处罚。

刑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释

  1. 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