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权主义
鉴定权主义,又称固定资格原则,即哪些人可以在诉讼证明中充当鉴定人是由预先资格认证所决定的。一般的做法是,法律或特定的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或考试授予特定主体鉴定人资格,在诉讼证明中,一般只有这些被授予鉴定人资格的主体才能够作为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
大陆法系国家多实行鉴定权主义,但具体规定又各有差异。在鉴定权主义制度下,谁可以在诉讼证明中充当鉴定人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决定的,只有通过资格认证并经国家授权的主体才可以具体履行鉴定人职责。因此,在诉讼证明中,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能力一般无需再行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种关于鉴定人的规定似乎与英美法系国家类似,但是,在实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人制度更多呈现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如,对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承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鉴定人资格;充当鉴定人的自然人一般归属于特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部门,而且,往往以所属鉴定机构或部门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鉴定人制度又明显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这主要表现在: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充当鉴定人的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鉴定经验,只能依靠其所在鉴定机构或其他诸如职称、学历等相关因素来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