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乃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买受人,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谁来承担责任,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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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
我国民法承认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个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法人则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 国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国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担保法律关系。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互为权利义务主体。。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请求交付出卖物的权利,又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又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